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市黄金开发区征用土地管理,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哄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够基本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酌,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尽量不古或少占良田、鱼塘等。 建设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规划区范围内,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用土地,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委托镇(办事处)负责组织征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地、占地或者直接与被征用土地的单位私下协商征地。 第五条建设征用土地,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被征土地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配合征用土地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征用土地,除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震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用地一律按有偿、有限期的方式供地。 ‘ 第七条建设征用土地,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全程管理。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或菜地鱼塘开发基金、新增用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资金、税金、出让金、征地管理费、征地包干不可预见费等,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时预收,单独建帐管理,征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其中征地补偿费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给被征地的镇(办事处)政府,镇(办事处)再将此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有条件的或者征地面积较大的,可以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将征用的土地统一开发整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有偿或者划拨方式供给用地者使用。 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一)建设项虽可行性研究时,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组织调查勘测,确认土地权属、地类及利用现状,初步确定拟征土地的面积、界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用地者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三)用地申请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受理后,建设用地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填表时应附具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征地红线区、用地位置图、耕地占补平衡图及银行资金证明等材料。在开发区、集镇规划区内的应附有建设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四)拟征土地须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五)按照《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项目审查报告报批规定,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不占农用地的可不拟农用地转用方案,不占耕地的可不拟补充耕地方案,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可不拟征用土地方案),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一并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六)建设征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代表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属划拨国有土地的,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七)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进行实地界定土地使用权。 (八)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九条征用主地批准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 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征用耕地(含水田、鱼塘、旱地) 1、黄金街道办事处: 金星村、黄金村每亩补偿2.28万元至3.12万元;杨梅村、大平村、每亩补偿1.56万元至2.4万元;螺田村每亩补尝1.2至1.5万元;新路村、坪路村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 2、蟠龙镇: 武陵村、坝上村、蟠龙村、当塘村、寺背村、河坝村等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其余村每亩补偿1万元至1.2万元。 3、潭东镇: 高坑村、短井村、茶元村、宋塘村、过路村、东坑村等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其余村每亩补偿1万元至1.2万元。 (二)征用林地、园地、宅基地每亩补偿0.4万元至0.7 万元。 (三)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每亩补偿0.24万元。 第十一条 被征地上(林地除外)有青苗附着物的,应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耕地、园地、旱地等青苗补偿标准:黄金岭街道办事处所属金星村、黄金村、杨梅村、大坪村0.12万元/亩,黄金岭街道办事处所属螺田村、新路村、坪路村及蟠龙镇、潭东镇0.1万元/亩,补偿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林地不补青苗,根据树木多少按200-1500元/亩补偿林木砍伐费;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见附表;但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征用铁路、公路、管线等基础实施、城市公益设施、重点工程及工业园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按赣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征用集体土地时,应按各期征地面积之和5—8%的比例预留土地,用以解决村(组)农民生产、生活出路。其中农民建房用地,由镇、办事处统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村(组)实施建设,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被征土地涉及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源、渠、涵洞、管线、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者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阻断、损坏。因工程建设确需阻断的,应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及时加以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 被征主地上的坟墓,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坟主按有关殡葬规定迁移,并由用地者按每穴300元的标准支付迁坟费。无主坟,由用地者迁移或者深埋。 第十四条 耕地被依法批准征用后,用地者应当及时按重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直至核减为止。 第十五条 耕地被全部征完或人均耕地3分以下的村小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按比例或全部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全部农转非的村小组,剩余土地由开发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收归国有。剩余土地收归国有时,对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适当给予补偿。 享受征地“农转非”指标待遇的,免缴城市增容费。 第十六条. 克扣、截留、挪用、侵占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单位、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在征地过程中拒绝、阻挠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煽动群众闹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颁发后,凡过去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仍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