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项目 | 申请办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救助 |
| 监督电话 | 0797-8372583 |
| 责任部门 | 社区居委会负责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审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批。 |
| 办事类型 | 居民办事 |
| 办事类别 | 民政 |
| 办事地点 | 各村民委员会、各镇(街办)民政所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楼农村工作办公室 |
| 联系方式 | 6580201(潭东镇民政所) 8321117(蟠龙镇民政所)8370137(黄金岭街办民政所)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楼农村工作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
| 办事依据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 |
| 办理条件 | 1.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2、家庭生活状况条件:城镇低保对象中的因病致困户;城镇贫困家庭中的因病致困户;因大病负担医疗费造成人均生活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
| 办事流程 |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大病救助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居委会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综合评审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批准享受大病救助对象发给救助通知书,救助金由镇(街办)民政所社会化发放。。 |
| 申报材料 |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金额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3、公办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4、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5、出院记录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办理时限 | 社区居委会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
| 收费标准 | 不收取任何费用 |